(2007年12月28日政协锡盟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各种会议和活动,是政协组织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基础和关键。为不断提高委员的整体素质,增强委员履职的使命感、责任感,充分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锡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内容与要求
第一条 考评内容
(一)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情况。
(二)完成提案、社情民意信息、调研任务情况。
(三)参加盟直和旗县市委员组活动情况。
第二条 具体要求
(一)根据《政协锡林郭勒盟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和《政协锡林郭勒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通常情况下,盟政协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季度中的末月下旬召开一次常委会议。委员组活动每年不少于四次。
(二)政协常委:每年须参加全体会议;至少要参加三次常委会议和三次委员组活动;至少要撰写一件提案和一份社情民意信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届中至少要提交三篇调研报告。
(三)政协委员:每年须参加全体会议;至少要参加三次委员组活动;至少要撰写一件提案和一份社情民意信息。
(四)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政协委员不能按时出席全体会议,政协常委不能按时出席常委会,须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向盟政协办公室提出请假(驻锡林浩特以外的委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说明原因,并经秘书长批准。会议期间需要请假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秘书长提出。政协委员不能按时参加委员组活动,须经委员组组长批准。
(五)盟政协秘书长根据会议情况,须控制请假人数,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准假人数不超过应出席会议人员的 15 %。
第二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 盟政协委员的管理工作在盟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盟政协党组作为盟委的派出机构,在政协委员管理中负有重要责任。盟政协把政协委员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并建立完善委员管理机制。
第四条 盟政协机关要提高为委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要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把握时机、控制节奏。各种会议活动的通知提前一周下发并采取书面、电话、短信、网络四管齐下。
第五条 在盟政协党组、常委会、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由盟政协、委员组、委员所在单位对委员实行管理考核,并建立盟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实行考勤、政绩登记,对每位政协委员的履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一)政协委员出席全体会议、政协常委出席常委会议由盟政协办公室负责考核登记。
政协委员参加盟直和旗县市委员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由各组组长负责考核登记;委员的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分别由提案委员会和政协办公室负责汇总登记。
每年底由盟政协办公室将委员全年履职情况向委员及所在单位通报,并通报盟委组织部和统战部。
(二)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督促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三)盟政协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告之盟政协办公室、所在委员组,以便及时掌握、调整。
第三章 奖惩与辞职
第六条 盟政协为鼓励委员认真履职,每年开展优秀政协委员的争创评选表彰活动。
(一)对政治态度好、履行职能好、参加活动好、本职工作好、遵纪守法好的委员,每年底由各委员组组织评选,主席会议审定,全体会议或联谊会上进行表彰。
(二)对政协委员撰写的提案、社情民意信息、调研报告,根据自治区政协与党政部门采用、党政领导批示、报刊发表、主席会议质量测评等情况,每年对委员的优秀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和调研工作进行评选表彰。
(三)盟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将作为组织部门、统战部门、相关单位考核使用干部的依据和盟政协委员换届时是否留任的依据。
第七条 政协委员要认真履职,自觉遵纪守法,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不执行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的决议,依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并视其情节,由盟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或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诫勉谈话、警告处分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处分,处分执行程序按委员产生办法进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诫勉谈话:
1、届中1次不请假或累计请假2次未参加盟政协全体会议的;
2、年内1次不请假或累计请假2次不参加盟政协常委会议或委员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
3、年内没有完成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任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违反《政协章程》或盟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的决议,造成不良影响的;
2、届中2次不请假或累计请假3次未参加盟政协全体会议的;
3、年内2次不请假或累计请假3次不参加盟政协常委会议或委员组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的;
4、连续两年没有完成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任务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委员资格:
1、因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盟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的决议,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年内既不参加政协的各种会议、活动,也未完成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任务的。
第八条 盟政协委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委员资格自然消失。盟政协委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失去其在原党派、界别代表性的,经盟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由盟政协办公室通知该委员向盟政协常务委员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逾期未交的,视为本人同意辞职。盟政协委员辞职后形成的空缺名额,按政协委员产生办法和程序增补。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经政协锡盟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盟政协主席会议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