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2日政协锡盟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活动小组的工作,积极促进委员活动小组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和开展政协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立委员活动小组是盟政协为加强委员队伍管理,更好地领导和组织委员开展履行职能活动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政协委员分布情况,建立盟直和旗县市1 7个委员活动小组。各小组设组长一人,人选由盟政协主席会
议协商确定。
第三条 委员活动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组织委员开展活动和对委员的管理工作。各组长有权根据委员的表现对委员进行表扬和批评。组长对委员的评价,将作为委员奖惩和换届留任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各委员要在组长的组织召集下,按照盟政协的总体工作部署,积极参加小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盟政协各次全委会、常委会、主席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完成盟政协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参加学习培训,听取党政有关情况通报,出席有关重要会议。
(三)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深入实际,开展调研和视察活动,积极关注民生、了解民情,在知情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 定期举办并开展委员小组活动,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
第六条 各小组要经常与盟政协秘书处、信息处保持联系,互通信息,交换情况。年度总结要书面报送盟政协办公厅。
第七条 盟政协不定期地召开委员活动小组组长会议,听取情况,交流经验,布置工作。
第八条 根据《盟政协委员履行职能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盟政协将各小组开展活动及委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评。盟直委员活动小组开展活动情况还将纳入机关目标管理范围,进行年度实绩考核。开展优秀委员活动小组或优秀
组长的争创评选表彰活动。
第九条 本规则经盟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