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31日政协锡盟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和政协锡盟委员会的工作实际,设五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和社会法制侨务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锡盟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锡盟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族各界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由政协锡盟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议决定。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它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政协锡盟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秘书长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文件需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锡盟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盟委、人大工委和行署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旗县市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加强联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