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机构破解融智困境研究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政协常委、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行政学院(党校)副院长、经济学三级教授、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
内蒙古农业大学特聘教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导师 那日森
一、问题的提出
说实在话,我在长期理论研究过程中积累很多关于经济社会发展建议和想法,担任政协委员以前也曾接到过政协提案线索征集启事,但是我并没有太大兴趣投稿于政协机构。原因是,其一,我有为国效力的愿望,但是担心自己长期研究成果在政协机构内无法得到书面证明,进而会变成别人的成果,知识产权得不到保障(我并不想要钱,只想需要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我的研究成果被政府采纳,被社会认可,为社会做出贡献,临死的头一天回味一下这辈子也为社会做了一点儿事情,仅此而已);其二,尤其是职称评审中不认可通过政协把理论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科研成果。不排除这是一种功利思想和社会责任感不强的表现,但是大多数知识界专家学者都有这种看法,难道不应引起人们对政协融智机制的思考吗?
二、政协机构面临融智困境的原因分析
我们一直抱怨各级政协机构高精尖产品少、政协组织融智难;反观亦矣,社会智力资源非常丰富,却得不到政协组织充分利用,这是一个非常矛盾的现象,问题到底出在什么地方?
(一)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职称评审不规范是政协缺乏高端成果重要原因。理论上讲,在政协框架内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广大群众有参政议政的途径和渠道,但实际上很少见到社会上知识分子建言献策,更鲜见蕴藏于广大知识分子中的创意、创造和创新,以及他们的真知、灼见和良策,因此说提案等政协成果很难完全体现广泛性、群众性、代表性和先进性。总体上讲,广大非政协委员类专家学者和知识分子不仅对政协建言献策、参政议政不感兴趣,其实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人大也都缺乏建言献策积极性。造成这种现象原因有很多,我认为重要原因之一是体制内“游戏规则”和体制外“游戏规则”的扭曲。
目前的政协运行体制内缺乏能够激发专家学者和知识分子参政议政内在积极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体系和方法。具体讲,现有的政协提案生成机制中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例如政协提案的文本格式过于僵化,不允许标明主要思想和观点的来源,这个“游戏规则”的本质是:“委员(或者专委会)提交的提案一定就是委员(或者专委会)的知识产权”,这样客观上很容易导致非委员知识分子的知识产权被委员或者政协内设机构占为己有现象出现,这对广大非政协委员知识分子参政议政积极性影响很深,很少有人愿意用自己一生辛辛苦苦研究出来的东西再以别人名义提交,最后变成别人的成果。考察政协运行机制后发现,截止目前,在各级政协实践中并没有发现对非委员类知识分子的建议和调研报告等有实名登记制度和认证制度,也没有发现建言献策备案制度、追踪制度和反馈制度,更没有出具证书或者证明的做法。社会上知识分子的劳动成果在政协现有体制内很难得到文字、档案、史志和法律的体现,进而得到社会的认可。
我们在政协框架内谈知识产权问题,并不是要求政协机构付给建言献策者经济报酬,我们今后也不赞成政协取酬制度。为政协建言献策、为国家效力是每一个有良知的知识分子应尽义务。其实,专家学者建言献策往往不需要金钱回报,他们只是需要名分,他们需要的是劳动成果得到社会认可和历史认可,这一点对于政协机构讲是能够办得到的。
从政协体制外看,相对于广大专家学者和知识分子来讲,在现有国家人才管理体制下他们一生的事业都与“评审职称”捆绑在一起,而参评职称需要发表理论成果作为主要评审指标,不认可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证明材料,更不认可通过政协机构实现理论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材料。职称评审的“游戏规则”本质是“梦想比现实重要”、“想法比行动重要”、“理论比实践重要”。对于这种本末倒置、荒唐透顶的游戏规则,目前也只有全国政协能够有所作为,施加干预。
政协体制内和体制外两大“游戏规则”问题不解决很难谈调动广大知识分子建言献策积极性。
(二)政协成果生成过程中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在政协提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报告等成果生成过程中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可以进一步夯实提案的法律基础。其实以前我们只是强调报告的真实性,并没有强调提案等政协成果的合法性,这样就很难避免个别委员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情况出现。二是可以减少因委员个人文化素质低导致的提案质量不高现象。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充分鼓励广泛吸收他人思想,推崇“整合就是创新”理念,实现整合社会上各种好的思想,创新自己的提案。三是有利于把社会上知识分子的理论研究成果通过政协渠道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具有潜在的、巨大的社会意义。四是可以调动社会上知识分子建言献策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政协成果质量。五是如果政协系统率先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仅可以使政协吸纳民智工作上一个很大的台阶,而且有可能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大也相应作为。
三、解决政协机构融智难的途径与对策
党的十八大就政协工作指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全国各级政协机关应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氛围,努力创新吸收民智的方式方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长效机制,调动广大专家学者和知识分子建言献策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吸收他们的创造性建议,实现政协成果的先进性。根据知识经济和脑力劳动特点,政协工作要尊重和保护知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以荣誉、政治待遇、名誉、名分等精神鼓励为主的激励机制,重点要建立以索引、备注、附件、登记、备案、入档、入志、开具证明或证书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具体运行方式如下。
(一)在政协提案文本中必要时允许引入索引、备注和附件。一是对提案中引用其他人的思想或观点处,应以索引或备注的形式标注出处。二是对社会上专家学者、知识分子的调研报告、社情民意报告、建议报告、专家来信和群众来信(以下简称“社会来稿来件”),如果是发给政协机关的、需要全文转化为提案的,则必须以相对应的专委会名义进行提案转化,并且必须以索引或备注或附件的方式标明原件和原著者;如果是发给某一位政协委员的,则可以以这个政协委员个人名义转化为提案,但是也必须以索引或备注或附件的方式标明原件和原著者。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来稿来件的登记、备案、入档和反馈制度。对政协机关收到的社会来稿来件进行详细的原始台账记录和动态跟踪,还要进行分类登记,重点对那些被采纳报告进行专项登记和备案,包括成果备案、档案备案等。
对各级党委、政府或部门采纳的某一件单项报告建立专项档案,标明原著者、整理者、提案者、报送者、主要推动者,以及成果落实与转化情况等。
对社会来稿来件要建立反馈制度,及时反馈来稿来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反馈被采纳和淘汰情况。
(三)实行重大成果专项评估报告制度。对极少数被采纳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受到同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签字认可的、对推动全局工作起作用的、已经实施完成的各类报告,由政协机关进行事后专项评估与鉴定,形成评估报告,并且备案、入档、入志。 如果其中有社会来稿来件的,要及时反馈给作者。
(四)建立成果入档入志制度。把重要提案和建议报告包括社会来稿来件要记入政协档案和政协志书中。极少数特别优秀提案要记录到地方志中,载入史册。
(五)建立为贡献者出具证书、证明的制度。对社会来稿来件中被采纳的,围绕建议报告的内容、意义、采纳情况、实施效果、本人作用和贡献,以及原创者、主要推动者、提案者、整理者等要素,政协机关要提供出具证书或证明服务。
(六)积极宣传有突出贡献者。积极宣传表彰在建言献策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识分子,并且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七)建立政协机构中知识产权追责机制。鼓励政协委员吸收他人的思想,注重培育政协委员的科学精神,提案中如果有吸收他人思想的情况,大力倡导要标明该思想的原创者。建立侵权问责与追责机制,对委员中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要追究责任。
(八)建立科学的社会来稿来件处理流程图。处理社会来稿来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以政协机关为纽带,对外要建立与作者和相关部门多头、双向沟通渠道,对内还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处理程序,形成科学、合理、高效、规范的来稿来件处理流程。
需要强调的是,第一,在政协架构内构筑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时坚决反对经济补偿式的鼓励措施。第二,社会上来稿来件在程序上不能直接作为正式提案,必须经过现有的提案生成机制和程序进行转化,然后更多的是以专委会的名义进行提案生成与提交,我们只是强调在转化过程中要注入索引、备注、附件、登记、备案、入档、入志、开具证明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规范化的程序和制度来保障知识分子的权益。第三,也许有人会说,提案文本格式增加索引等内容是繁文缛节,与行使公文不相符,其实提案等政协成果不是公文,而是科学知识成果的高度结晶、具体化和转化,正如科研论文格式一样,“索引”等内容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有效方法,也是法定方法。
四、建议
围绕改变政协体制内外两个基本“游戏规则”,解决政协机构融智难问题,建议如下:
第一,在全国的政协系统率先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第二,由全国政协推动政协成果进入我国职称评审体系,让人事部门认可通过政协机构把专家学者的理论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成果,在职称评审主要评价指标中应该把政协成果至少等同于论文成果。
第三,建议全国政协机关起草“关于政协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全国统一的操作标准、流程和注意事项”等规程性文件。
结束语
通过引入以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核心的激励机制,在有效保护知识分子的劳动成果的同时,调动广大知识分子建言献策积极性,建立政协工作系统与广大非委员知识分子联接的直通车,构建广覆盖、联系紧、可操作的知识分子阶层融智机制,充分开发社会智力资源,形成唯政协所用、唯政协所有、为政协服务的新型智库,促进科研理论成果通过政协组织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推动人民政协工作上台阶,这就是本文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