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协商会议锡林郭勒盟委员会
您好,欢迎来到本站
2022年7月18日  星期一
石家庄
34°
首页 > 文章详细页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的完善

来源: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12日

锡盟政协常委、锡林浩特市政协副主席、锡市六中校长、锡林郭勒基层委员会主委  霍燕军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民主监督意识越来越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也受到广泛重视。我认为,在看到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优势的同时,也应该发现由于监督意识过于淡薄、监督形式过于陈旧、监督手段过于简单等原因,使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力度不够强大,需要进一步强化。所以,本文就新时期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提出一点个人见解。
      一、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含义及特点
      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有益尝试。因此,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含义。
     (一)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含义
      2006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第一次对其民主监督含义进行明确界定,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相互监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6.02]尽管这种监督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党内监督以及人民舆论的监督,但却是目前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有效途径,因此,我们要对其特点进行研究。
     (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特点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特点是我国民主监督体系中其他几种民主监督方式不能比的。首先体现在主体的广泛性。我国的人民政协代表通过协商产生,来自于全国各民族、阶层、党派以及团体。他们中的每一位都密切联系着一大批群众,并且是各界的代表人士,有的是在政治上有影响,有的是在经济上取得一定的成就,还有的是在自己工作的岗位上有突出表现的高层次人才。他们能够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就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出现的问题发表自身的见解、提出改正建议;其次体现在立场的客观公正性。从我国政协的性质上看,其民主监督职能没有法律的强制性、约束性,也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质。这是政协民主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不同之处。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凭的是社会各界精英人士对宏观的、深层次的重大问题的真知灼见以及身体力行。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权利而不是权力,具有明显的客观性、公正性。最后体现在组织的党派性。党派性是政协组织与其他政治组织相区别的又一显著特征。毛泽东同志在1954年讲到:“政协是各党派的协调机关,是党派性机关。”[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7.9]因此。我们在注意到政协的广泛性、客观性同时,不能忽视政协的党派性特征。政协委员履职与人大代表不同,他们是以党派的身份进行政治活动。政协民主监督,大多以党派建议、提案的形式进行,具有更强的影响力,更能发挥作用。
      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现状
      人民政协从产生之日起发展至今,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民之监督的职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挥,取得了一些成就。近几年,人民政协深入基层调研,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都在发挥作用,都能看见政协委员忙碌的身影,他们以人为本,履职为民,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开展视察调研,敢于讲真话,真实反映群众心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为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参考。同时人民政协积极开展各项内部活动,搭建协商平台,丰富了协商的形式,履行协商职能。大力推进了协商民主广泛、多层次、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效果显著。然而,目前我国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机制也是存在问题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政协作用的有效发挥,我们必须要正视这些问题,并解决这些问题。
      第一,监督主体意识不浓厚。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实中,对政协重要性的认识尤其是民主监督的认识意见并不统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个别党政领导认为政协就是“摆设”,既没有人大的权力,也没有检察机关的法律效力,认为他们的意见可有可无,甚至是“多此一举”。在政协委员方面存在两种态度,一种是“不敢”,认为监督党政机关是以下犯上,怕给自己惹麻烦,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另一种是“不愿意”,认为监督是“白费劲”,说了也不起作用,久而久之就懒得说、不再说。[ 施九青.当代中国政治运行机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正是由于这些负面态度的存在,使得在日常生活中政协委员没有很好的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责。
      第二,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的民主监督在运行机制、沟通机制、反馈机制等多方面存在问题。运行机制上,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它不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监督机制,监督的主体和对象都不会因为监督的实施与否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是通过决议提出批评、建议,它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及约束力。因此政协的民主监督运行程序大多流于形式,随意性明显。沟通机制上,在纵向上各地政协层级之间存在沟通障碍。横向上又与政府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容易出现脱离群众,对民情民意了解不透彻的现象,或者是在调研基础上形成的意见却不能及时有效的上传到党政机关,“脱臼”现象较为普遍。反馈机制上,政协组织内部缺乏一个明确的责任部门,负责收集反馈信息,导致政协反映的意见、建议很多都像石沉大海没有回应或者是反应不及时。时间久了,就造成政协委员甚至人民群众消极对待民主监督。
      第三,民主监督质量不太高。政协委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协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质量。高素质的政协委员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他们既能做好本职工作有能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倾听基层群众的心声,发现深层次问题,提出有见地、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否则,只是做一些表面文章,劳而无效,影响政协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政协委员的整体素质是好的,大多说委员有明确的政治方向,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但是,我们也要承认,的确有少数的政协委员自身素质不高,能力和责任感不强,不积极参加政协活动,工作马虎,个人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完善政协民主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及对策
     (一)完善政协民主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要完善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是人民政协自身工作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迫切要求。不断增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实效性,才能把政协的形象真正树立起来。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依法治国的稳步推进,从客观上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做到自觉、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牢固树立民本位的执政理念,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环境。但是,由于受到传统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影响,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依然停留在过分强调自上而下的监督,忽视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平行制约,以致在一些监督环节上出现空档和误区,引发社会腐败现象。我们要建立一种监督机制来有效的应对权力失控、决策失误以及公职人员的行为失范问题。
     (二)完善政协民主监督机制的对策
      1、进一步深化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研究工作。
      民主监督理论是人民政协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推动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就必须不断深化民主监督理论研究工作。一要深化对政协民主监督基本理论的研究,如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内涵、外延、特征、对象、范围、方式、力度、作用,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法理基础,政协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联系与区别等问题。二要深化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主体作用的研究。例如,如何更好地发挥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等主体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等问题。三要深化对政协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和途径的研究。例如,如何通过调查、视察、考察、民主评议等形式实施民主监督,如何运用提案、建议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如何通过协商会、通报会、议政会和听证会等形式扩大委员知情权,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四要深化政协民主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与其他方面监督相结合形式的研究。例如,如何加强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内纪检监督结合,如何加强政协民主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的结合等。
       2、强化主体的监督意识
       民主监督意识决定着民主监督的效果,增强民主监督意识需要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两方面共同努力。首先,从监督者人民政协委员角度来分析,要加强自身政治理论的学习,积极学习政协理论明确政协民主监督的目的、意义提高政协的整体素质。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使民主监督道路走向科学化。同时也要认识到加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必要性,端正态度,认真对待,树立监督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行使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权利。其次,从党政领导机关方面,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积极配合,主动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加强与政协委员的相互交流,以保证民主监督的有效实施。此外,还应该严格按照人民政协章程展开监督,虚心对待来自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批评和建议,发现并改正自身的不足,建立健全运行、沟通、反馈机制,确保政协民主监督渠道的畅通,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检举揭发违法违纪的权利。
       3、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
      政协民主监督最终能取得什么结果,重点在于能否形成科学合理的民主监督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渠道。”[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R].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6.2.]获取信息、协调沟通、信息反馈是保证政协民主监督有效履行的重要程序。
      首先,在运行环节上,对监督者来说通过合法渠道获取信息是实现监督权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收集有关材料,为实现有效的监督提供条件。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并支持政协工作,在每年举行的政协全委会上,主要领导要对政协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定期向全体委员通报情况。在现阶段,为保证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加大民主监督工作的力度,有必要制定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制度性规定,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的保障。对于这种保障,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是在监督制度方面,各民主党派要制定监督守则。监督守则明确规定监督的性质和任务、监督的目的和形式、监督的程序和纪律等项内容。民主党派制定监督守则的目的,是为监督活动提供行为规范,使民主党派的监督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使民主党派的成员都按守则的要求去做好民主监督工作;二是在监督法律方面,国家立法机关需要制定一部《监督法》,为包括民主党派在内的各个监督主体和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其次,在沟通环节上,要推进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必须建立民主监督的横向合作机制。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与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作,使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纳入党政监督工作的范围,努力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群众系统间及政协系统内部,建成一个内外联系、上下呼应、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政协民主监督的整体性、协调性、配套性。同时,要加强与执行监督职能部门的配合,互通情况,交流信息,理顺关系,使民主监督与其它监督形式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最后,在反馈环节上,我们要建立民主监督的建议、意见办理和反馈机制,建立和完善党政相关部门对政协监督意见、建议的督办机制,认真研究办理政协报送的提案、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和社情民意等,不论采纳与否,都应做到限期办理和答复。并严格落实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不重视政协意见、建议,敷衍塞责、不予整改或超时限不能办结、反馈的单位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拒不整、改态度恶劣的政协有关部门可要求其上级主管机关追究其责任。此外,还可通过会议办理、公开政务信息、调研督办、考核激励等办法,努力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
      4、提高监督主体的自身素质和水平
      民主监督能否取得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作为监督主体的政协委员能否提出高质量有见解有深度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因而,要通过多种形式着力提高政协委员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提升履职水平,增强监督质量。一是提高自身素质学会监督。要通过认真学习,不断更新思想观念,掌握新的科学知识,并与本地区、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努力使提出的意见建议提到点子上,做到切实可行。二是切准要害敢于监督。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选准监督工作的切入点,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出应该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开展好监督工作。要勇于坚持真理、坚持原则,敢于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揭露问题,提出中肯的批评建议,不怕“找麻烦”、“得罪人”。三是讲求方法善于监督。多用政协视角来看问题,做到监督而不监管,建言而不包办,帮忙而不添乱。把监督的着力点放在协商上,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善于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力求达成共识。把监督的落脚点放在帮助和支持工作上,既指出问题,又分析原因,帮助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更好地推动工作,促进发展。
      5、完善民主监督的形式和方法
      加大推进政协民主监督的力度,就要不断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形式。首先,健全原有的监督形式,要善于发现全国各地好的监督形式,多沟通、交流民主监督的实际成效,对于好的有效果的民主监督形式要广泛推广,在全国范围内树立民主监督取得实效的榜样典型,认真加以总结,上升为制度机制。其次,积极创新新的、有效果的民主监督形式。当前全国各地政协组织不断创新进行民主监督的形式,拓宽监督途径,并付诸实施,予以探索,如展开民主评议、开展联合检查、组织专题调研、举办政协论坛,派政协委员担任监察员、监督员、政府立法顾问、开展网络监督等等,从而使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得到进一步充实,把这些好的民主监督形式落到实处。从而使政协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新的提升,影响力得到新的增强,社会的公信度得到提高,有效地促进政协工作的全面发展,确保各级政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目标实现。
      6、突出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民主监督作用,既是深化党派合作,改进党的工作,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也是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内在要求。要积极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开展民主监督。要更加重视学派团体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要更加重视民主党派、工商联在政协例会上进行交流发言,更加主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联合开展视察、调研等联合监督活动,选派特约监督人员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要占有一定比例,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以及在政协的各种例会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要主动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搭建监督平台、拓宽监督渠道。实践中探索的政府领导与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负责人座谈会、专题议政会、资政会等,都是民主党派与政府领导面对面协商议政和进行民主监督的很好载体,要进一步完善和利用好这些载体。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不受约束的权利必然腐败”。回顾人类上千年的政治实践,都说明:没有制约的权力是一种危险的权力,没有权力的制约是一种无效的制约,而两者都容易导致专断和腐败。因此,要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必须加强对政治权利的监督和约束。只有不断完善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客观、公正地对执政党和政府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才能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向着制度化、有序化方向发展,才能监督、帮助执政党和政府科学决策、高效工作、改进作风、防止腐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治运行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人民行使监督权力的重要形式,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对确保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下)[R],                     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
[2]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 俞玲,新时期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的若干思考[J],武汉: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13.04。
[4] 高金海,当代中国政治制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
[5] 李蒙,试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问题[N],北京:人民政协报2010.08.16。
[6] 侯水平,论改革开放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J],北京: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会刊2012.01。
[7] 俞玲,新时期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的若干思考[J],武汉: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13.04。
[8]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9] 刘善璧,政治协商理论与实践[M],武汉:武汉出版社,2006。
[10] 刘善璧,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与实践[M],武汉:武汉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