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牧区群众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法治人才短缺,物质保障不足等导致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足,给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带来了困难。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水平,夯实依法治盟基础, 打通农村牧区公共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推进一村一顾问体系的完善,让乡村治理更加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版图。
一、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困境
(一)嘎查村法律顾问重视不足
由于乡村工作人员对法律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在处理基层事务时,对基层工作的流程运行不规范,让农牧民的权益得不到良好的保障,带来群众情绪的不满。苏木乡镇政府在普法教育、法治宣传、法制机制或平台的创建等工作上流于形式,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效率轻效果等现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基本宗旨、原则落实不到位。调查发现,只有30%的群众知道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12348”热线电话。在农村牧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部分基层的具体实践中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基层农牧民群众的认可度也不高。思想是一切行动的指南,重视不足,行动就会欠缺驱动力。因此,乡村振兴中嘎查村法律顾问体系的完善,是适合我盟推动农牧区加强基层政府和农牧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只有从思想认识上做好准备,重视起来,才能采取更好的措施去落实。
(二)农牧民法制观念淡薄
如今农村牧区大多嘎查村存在“空心化”现象,很多年轻人去外面就业打工,把老人和小孩留在家里,他们大多对法律知识不甚了解,也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性,而乡村的陈规陋习和不良风气依然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传统观念深入人心,村民通常更愿意用人情或习惯处理事情,缺少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阻碍着乡村治理的可持续发展。比如一些调解不是选择正规的法律途径,随着农牧经济结构逐渐改变,弊端也就逐渐显露出来,即没有法律效应,又得不到法律职能部门的认可;另外在农村牧区的家族观念影响较大,家庭内部草场分割时难免会出现有失公平的现象,长此以往,就会积累很多不公平案件,便会使农村牧区变得动荡不安,进而也会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三)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短缺不匹配
在农村牧区,农牧民们切身体会到有关法律的线下活动少,缺乏体验感,对法律的认知度低,良好的法治环境还没有形成。一是法治人才数量不足。在农村牧区,除了少有一些专职人民调解员以外,律师队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处于旗县层面以上,难以与实际需求相适应。据调研反馈,农村牧区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少,待遇差,留不住人,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平均每个司法所3 人,个别所甚至是一人一所。二是在资金供应量上,多数地区法律服务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困难重重,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三是多数嘎查村信息化建设落后,导致应用公共法律服务网站、法制宣传栏、多媒体教室、线上公共法律服务以及相关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作用甚微。嘎查村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是打通人民群众共享法律资源“最后一公里”的快车道。
二、对策建议
嘎查村法律顾问服务体系建设事关民生之本、国之大计。加快推进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必须走符合国情、社会风情、民族族情的特色之路,应当在思想意识、法治人才数量和物质供给等层面加强保障,促进农村牧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强化嘎查村法律顾问体系建设的思想认识
要加快推进农牧地区嘎查村法律顾问体系的建设,应当加强相应主体的思想认识,既要从基层政府层面加强实施主体的思想认识,发挥意识的推动作用,又要在客体层面贯彻法治理念,发挥理念的引领作用。利用农村牧区独有的特色举措加大对嘎查村法律顾问服务建设意义及重要价值的宣传与普及,提升人民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思想认识,逐步让更多的人懂得农牧地区乡村治理、乡村发展、民生改善、社会和谐等都离不开乡村法治的推动。嘎查村法律顾问体系的建设是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要让更多的人从思想上认可和接受公共法律服务。一是要抓住提升政府、基层党组织、嘎查村委等乡村治理主体的法治意识这个关键。二是政府部门应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本着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价值理念,结合地方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特色活动,提升民众法治意识,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思想认识。三是基层组织及村干部,应抓住全面依法治国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契机,增强其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坚持依法治村和维护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的模范与带头作用。
(二)壮大嘎查村法律顾问法治人才队伍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促进多元主体投身农村牧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是弥补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人才资源短缺的有效举措。一是应从顶层设计出发,优化相应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加强对农牧地区乡村引进法律服务人员和志愿者的政策支持,完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顾问等法治人才的权益保障,采取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等举措,调动他们参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二是农村牧区要借助信息化技术力量,借力发力,通过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技术弥补人才短缺问题。三是应当落实当地政府在推进本农牧地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同时加强对吸引进来的社会各类力量主体的引导与扶持,促进各类主体之间的融合与交流,激发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牧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不断充实壮大农村牧区嘎查村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服务。
(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物质保障
充裕的资金投入是加快农村牧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最直接、最有效的物质保障。面对农村牧区乡村现实情况,在财政资金供应问题上必须转变思路,改变原有单一的政府供给模式,逐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一是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一部分,“政府及其公共服务部门是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地方政府仍然是嘎查村法律顾问体系建设资金的主要供应方,必须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公共法律服务资金供应的主要责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体制,严格明确使用范围与使用标准,并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二是对相对落后的农村牧区嘎查村予以倾斜。各级政府可以将用来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项经费中,抽取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农村牧区的嘎查村法律顾问体系建设。三是应汲取外来资金,降低资金投入风险。政府要紧紧抓住国家给予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审时度势,通过不断提高本农牧地区乡村包括环境、土地、劳动力等在内的各项硬件条件,继续发挥特有优势,招商引资,吸引社会企业以直接投资等形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逐渐形成以政府供给为主、企业投资为辅、社会资金为补的多元化筹资渠道,加快建设农村牧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必须有配套基础设施的保障。四是进一步提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办案水平。及时满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工作站等便民服务窗口中自助查询、预约留言、网上挂号等多方面功能的接待处、洽谈室,满足不同群体需求。五是法律顾问体系建设必须科学规划与合理布局,解决网络通信问题,逐步提高农村牧区乡村网络覆盖面,提升网络运行速率,优化升级现有法律服务网站,提供包括语音、视频、在线留言等在内的公共法律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各族人民获取公共法律服务的便捷性、普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