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案情况 |
| 案由: | 关于构建锡林郭勒盟农牧业经营主体信用评分体系的建议 | 提案号: | 0028 |
| 提案人姓名: | 姚影 | 提案时间: | 2025-01-03 00:00:00 |
| 提案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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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农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三农”工作面临的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农户信用贷款。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乡村振兴迫切需要金融助力,而信用是金融服务的基础。因此,建立完善的农牧业经营主体信用评分体系对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落地、加快金融机构对我盟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行在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方面所做工作 一是完善服务机制。工行不断完善“网点+普惠”配套机制,目前辖内20家网点均已实现普惠金融业务落地,并不断丰富普惠贷款产品体系,全方位服务农牧业经营主体。按照“应授尽授、流程简化、责任落地”的原则,已向9家支行转授30万元以下经营快贷确认权限,不断加快业务审批进度,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农牧业小微企业服务效率,节省客户办理业务时间。二是创新服务模式。持续推广“整村授信”业务落地,实现乡村振兴批量获客,通过下沉服务重心,辖内各支行组成营销小组,主动深入嘎查、农户家中,了解乡村发展现状及农牧户生产经营金融需求,解决农牧户融资难问题。目前共完成25家“整村授信试点村”落地挂牌,新增授信户数400余户,授信金额8620万元。同时健全金融支农支牧服务机制,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优先选取同业“金融副村长”空白县域,增强农牧地区金融支持能力。目前,辖内6家支行成功举办了“金融副村长”培训会,共聘用“金融副村长”326人。截至9月末,我行普惠贷款余额17.60亿元,增量6.81亿元,增幅63.11%。 二、农牧区信用体系建设遇到的问题 农牧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受到高度重视,但目前金融机构针对农牧业经营主体授信评级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评价标准尚未统一。由于目前尚未出台统一的农村信用评定标准,相关部门也未作具体要求,金融机构缺乏评价依据,导致各金融机构的评价结果具有一定主观性。二金融机构评级成本较高。受锡林郭勒盟地区实际情况影响,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具有小额和分散的特点,金融机构对贷款主体的信用评价调研成本较高。三是农牧户信用信息获取难度大。目前农牧区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农牧户的基本情况、资信情况、偿债能力等相关数据的可得性、准确性较低。同时,农民的金融活动和信用行为较少,信用意识相对淡薄,不能向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信用信息,数据的准确性与可信度较难保障。四是数据失真失实问题严重。因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阶段不同、规范化程度不高,对于数据采集可能存在重复。如:有的主体既是家庭农场又是合作社,同时也是农业企业,如何有效识别和采集数据,成为信用体系建设的难点。 三、对构建农牧业经营主体信用评分体系的建议 (一)加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多方联动,推进前端数据积累 按照“政府主导、商业银行指导、多方共建”的总体思路,建议组建农牧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保牵头部门与责任部门权责清晰、建设目标与服务成效能够实现充分细化和准确量化,明确各部门在系统平台搭建、数据采集共享、信用评定、奖惩机制等方面的工作职责,不断加强金融机构与当地政府、嘎查村党支部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农牧民经营主体的通力合作,为履职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依据。 (二)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和数据开放共享工作机制 一是据产业特性,统筹制定经营主体信用数据搜集机制和采集标准,实现数据及时更新和适时核准。二是建立信用信息开放共享机制。标准化处理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搭建农牧业经营主体向信用评级系统和金融机构的双向对接机制,当经营主体选择承贷银行、填写贷款需求、提交贷款申请后,申贷材料同时提交信用评级数据系统和承贷银行。 (三) 快速创新涉农融资产品 一是实现信用评价模型因地制宜,支持根据地区数据可得性及各类农业特征实现模型的灵活配置,提升农户信用评价的准确性。二是基于地域禀赋充分挖掘特色涉农场景,针对涉农主体差异化需求,积极运用整村授信、金融副村长等业务模式和信用评价模型,创新涉农融资产品,提供特色化、差异化的涉农金融服务。 (四)拓宽营销渠道提升业务黏合度 一是与当地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及龙头企业合作,发挥其市场渗透作用,带动产业上下游,推广整村授信业务。二是与当地农业担保公司合作,拓宽业务渠道。三是充分利用乡村大数据平台,针对信用村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评级授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和客户黏合度。四是结合不同区域资源禀赋采取差异化推广策略,积极总结先进推广经验,带动落后地区发展。 构建我盟农牧业经营主体信用评分体系,既可以将此体系作为评级授信的调整项纳入金融机构现有信用评级体系,为金融机构向农牧业经营主体做业务准入、授信额度测算、利率定价标准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作为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相关计算的重要参考之一,对风险的前瞻性预判提供依据,为标准化、规范化农村信贷业务提供新思路、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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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答复 |
| 回复时间: | 2025-07-30 00:00:00 | ||
| 答复内容 | |||
| 关于对锡盟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第0028号提案的答复 姚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锡林郭勒盟农牧业经营主体信用评分体系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牧业经营主体信用评分体系” 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上反映各机构如何开展信用评分工作,在微观上是具体某一机构是如何评分,其中涉及评价对象、评级指标、数据来源、评价主体、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 《建议》总结了工商银行在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方面做得工作并提出了四个问题和四条建议。 一、关于“四个问题”的答复 《建议》提出的“评价标准尚未统一、金融机构评级成本较高、农牧户信用信息获取难度大、数据失真失实问题严重”。 关于“评价标准尚未统一”的问题,信用评价现状是围绕信贷业务各金融机构自己收集信息,自己开展评价,应用于自己的信贷产品,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从人民银行多年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情况来看“统一评价标准不太可行”。信用评价最终的目的是为信贷业务支持,如果要推行“统一评级标准”涉及谁评价谁使用的问题,当前放贷机构市场定位各有不同,信贷产品和目标客户更加复杂,再叠加信贷政策的变化、经济形势的变化,信贷风险问题责任不清难以处置。 关于“金融机构评级成本较高、农牧户信用信息获取难度大、数据失真失实严重”问题,人民银行建设了征信系统,征集各接入机构的信贷业务信息,加工成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相关信用信息在全国层面实现了共享,接入机构可以通过人工或接口获取,为各机构开展信贷业务提供风控支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推进本地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并负责日常数据质量考核和信息安全管理,截止2025年一季度末,锡盟各银行业机构及锡盟、二连两家住房公积金中心接入征信系统,我盟867931自然人,30959家企业信息被系统收录,其中605510自然人、4945家企业有信贷业务记录。 人民银行还立足金融面向社会,持续强化征信基础设施建设,深入落实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政策,为金融机构合理授信、精准授信提供有力支撑。 截止2025年一季度末,全盟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注册常用户77个,累计发生登记业务2428笔、查询业务3347笔。持续推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累计注册用户733个,促成融资交易847笔,融资金额达到292.46亿元。积极推进6家金融机构应用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资金流信息运用,支持辖内1户中小微企业获取融资1000万元, 二、关于“四条建议”的答复 《建议》提出的“加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多方联动,推进前端数据积累;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和数据开放共享工作机制”的四条建议。人民银行建设运维的征信系统本身就是积累和共享信用信息的巨型数据库,且随着接入机构的增加和数据源的拓展会越来越丰富。 《建议》提出的“快速创新涉农融资产品;拓宽营销渠道提升业务黏合度”是各金融机构始终追求的目标,人民银行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类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信贷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大力鼓励信贷产品创新,并通过政银企对接会等形式促成信贷产品与需求有效对接。 关于对锡盟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028号提案的答复 姚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锡林郭勒盟农牧业经营主体信用评分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情况 在国家层面,2024年以来,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统一评价全国企业信用情况,2025年一季度推送全区79万家参评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其中锡盟参评企业共35896家,评价结果“优”为517家;“优-”为1495家;“良+”为2913家;“良”为27793家;“良-”为2259家;“中+”为580家;“中”为51家;“中-”为20家;“差”为268家。 我盟结合国家信用评价结果,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盟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锡林郭勒盟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推广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截至5月底,我盟在科研、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和品牌、安全生产、商贸流通、工程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财税、消费、金融、进出口贸易、家政服务、人力资源市场、文化旅游、物业管理、供用电服务等17个重点行业领域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相关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二、农牧业经营主体信用评分体系现状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工作分工,目前?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推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29号),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统一部署、健全机制,依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经济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 经了解,中国人民银行锡盟分行近年来积极推进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盟、旗县一体化推进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联系机制,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等多种形式,形成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合力。在多方努力下,有效为家庭农场、农牧户等提供担保增信,提高中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的可得性、降低融资成本。全盟金融机构共开展信用评定24.37万户,评定信用村(嘎查)291个,信用乡镇(苏木)15个,农户牧户信用贷款余额155.16亿元。 三、融资信用平台数据归集情况 2024年8月,盟发改委联合财政局、工信局、市监局、政数局转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融资便利水平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数据的要求,做好数据归集工作,依法依规归集整合经营主体基础信息、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水电气费信息,目前纳税信息、经营主体基础信息由自治区层面共享至融资服务平台,其他信息按月收集上报共享,截止5月底,向自治区报送社保、住房公积金、水费、电费、燃气费信息分别为35434、62558、262116、211030、1344条,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融资便利水平。 下一步,我委将持续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信用评价制度,同时及时归集共享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用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融资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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