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协商会议锡林郭勒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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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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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情况
案由: 关于兽药现存问题及进一步发展措施 提案号: 0141
提案人姓名: 乌兰图娅 提案时间: 2024-04-02 00:00:00
提案内容

  

  随着畜牧业养殖的发展,养殖牛羊养殖户数量持续增长。但兽药质量与兽用药品行业标准参差不齐,兽药、饲料等方面滥用、造假、违法销售等事件时有发生。正确认识兽药行业现状,认真研究促进兽药行业发展,与保障牛羊肉肉食品安全及维护畜牧业安全、保障民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

  当前兽药行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兽药销售市场混乱

  1.兽药市场地域分布广泛,进货渠道杂乱不一。远离城镇的乡村经营,由于交通不够便利、相关监督部门人手严重不足等相关因素的影响,无法对他们实施必要的、及时有效的监管。

  2.网络市场销售方面,各大平台销售兽药,其标准、质量不一,关于兽药的保证性、功能性夸大其词的商家频频出现。相关监管部门仍监管不到位,从而导不符合标准的兽药流入市场,严重扰乱市场,误导消费,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兽药经营准入门槛低

  1.资质不齐全则可申请和经营兽药店,没有一些相关资质及人员具体要求,未经过有效培训直接开店,或借资质开店,销售能力及服务根本得不到有效保障。无资质人员(执业,乡村)开具处方药,或有手续,但人不来。经营企业存在数量多,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不规范,由于一些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经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贪图私利,对兽药质量、品质把控不严,没有规范的采购流程和售后服务体系。

  2.网络销售平台方面,有无经验人员都可直销或代销兽药,用最低的价格来吸引消费者,但无法提供兽医兽药所需的专业知识。所销售的产品难以进行追溯,无法保障药品质量。如出现质量问题,牧民难以找到实体店,造成的损失基本都以网上退货形式不了了之,而多数不良商家刚好利用这一点,大肆进行不义之财。

  三、经营假劣兽药现象严重。兽药经营环节实施GSP以来有明确的经营规范流程,软件、硬件的严格要求,目前仍还有相当一部分假劣兽药在市场上流通,主要有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标准,功能主治超出范围,以次充好,商品名称未获得批准随意夸大疗效。

  为此认为,大力提高兽药行业整体竞争力,对促进我市畜牧业的发展,提高我市农畜产品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建议如下:

  一、完善落实管理法规,健全监督检验体系,进一步加大兽药监管力度。加强对兽药的生产、经营环节的动态监管力度,规范兽药经营渠道,加强兽药标签整治,依法查处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的,要追踪非法供货渠道;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重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证照。

  二、进一步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监管重点,科学制定抽检计划,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提高抽检频率和覆盖面。将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其他药物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提高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健全完善抽检程序和通报制度,强化抽检结果的利用,深入实施“检打”联动,做到一地查处,系统通报。

  三、提高兽药行业准入门槛。兽药对比人药开店申请资质,兽药药店程序手续较为简单,具体对比如下件附表。

  综上对比,新开兽药店面门槛过低。提高兽药店面新开门槛,加强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培训,加大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有关人员的培训力度。实施兽药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和执证上岗等,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守法意识。

  四、借鉴人药管理系统及采购管理模式。大力推广兽药GMP信息管理系统。兽药从人药借鉴了不少有用管理制度,特别是兽药产品的二维码制度和在推广中的兽药GMP信息管理系统,兽药采购按照人药采购标准执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招采合一,保证使用:通过招标、议价、谈判等不同形式确定的集中采购品种。确保质量,保障供应:要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有效防止不顾质量的唯低价中标,加强对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

  五、由政府组织,聘请第三方专业团队对牧民进行兽药产品知识的培训,增强牧民对正规兽药产品的认知,让牧民了解假劣兽药产品给牲畜带来的危害,防止其他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市场,避免牧民买到假劣药品,杜绝兽药市场遭到破坏,维护兽药市场的平衡。

 

提案答复
回复时间: 2024-07-02 00:00:00
答复内容

  关于对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案

  0141号提案的答复

乌兰图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兽药现存问题及进一步发展措施》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落实管理法规,健全监管检验体系,进一步加大兽药监管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别是2024年,按照自治区《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全盟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2-2025年)》要求,《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检打联动,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专项整治主要内容为:

  (一)严厉打击饲料冒充兽药和非法添加药物行为

  坚持“料是料、药是药”原则,商品饲料中除农业农村部批准允许使用的兽药外,不得添加其它任何药物成分。

  1.商品饲料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兽药或使用其它药物的行为;重点检查批准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兽药,其标签和说明书“注意事项”是否标注“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等字样,其“用法用量”标注的使用动物是否符合所生产商品饲料标示动物的品种。

  2.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药饲同源植物饲料原料及其提取物,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等产品,是否标注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的功能。

  3.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重点检查是否以兽药名称标示产品或以兽药名称作为注册商标误导消费者。

  (二)严厉打击兽药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兽药质量是"产出来”的理念,生产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确保生产环节“产好药”。

  1.生产用原料药。重点检查采购的原料药来源是否合法、流程信息是否可违溯、质量是否合格,如发现原料药为非法来源等违法情形,应当依据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规定查处。

  2.兽药标签和说明书。重点检查标签和说明书是否擅自扩大或改变“适应症”“功能主治“作用用途",是否擅自扩大“用法用量”靶动物范围或使用剂量,是否存在“药理作用”中擅自增加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等内容。

  3.兽药成品库和留样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袋装可溶性粉改成轧盖粉针注射剂等擅自改变剂型的违法行为,兽药成品是否擅自扩大或改变“适应症”“功能主治”“作用用途”;重点检查兽药成分直接接触包材(小规格产品除外)是否印有二维码并上传追溯信息;重点检查是否进行兽药成品检验。

  (三)严厉打击兽药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压实兽药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严格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确保经营环节“卖好药”。

  1.原料药。重点检查兽药经营者是否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是否拆零销售原料药,是否按要求上传出入库信息实施二维码追溯。

  2.兽用处方药。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是否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是否留存兽医处方笺。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及包装。重点检查经营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扩大"适应症一功能主治”“作用用途”;重点检查经营善药产品包装是否存在将袋装可溶性粉改成轧盖粉针注射剂等擅自改变剂型的违法行为。

  4.兽药网络经营主体。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公示兽药经营许可证,展示和经营的兽药是否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重点检查是否擅自改变批准许可的经营场所、仓库数量和布局。

  (四)提升畜禽养殖规范用药能力和水平。加大兽药质量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养殖场(户)辨别兽药真伪的能力,不购买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未批准为兽药的物质等,严格遵守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使用兽药。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严格遵守落实兽用处方药、休药期、用药记录、不良反应报告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实现用药记录完整、准确、可追溯,夯实养殖者安全、规范用药主体责任,确保“用好药、少用药”。

  1.兽药采购。重点检查兽药来源是否合法,是否采购使用兽用原料药、医用原料药和化学中间体,发现问题要倒追经营生产源头。

  2.用药记录。重点检查是否如实、完整填写农产品生产记录或《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详见农牧便函(2022)177号)。

  3.兽药残留。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休药期规定用药等违规行为,是否按规定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发现使用“禁用药”违法行为,按规定做好行刑衔接,确保上市畜禽产品符合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保障质量安全。

  (五)持续推进兽药抗菌药减量化行动。各地要按照《锡林郭勒盟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锡农牧医发〔2021〕66号)《关于做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工作的通知》(锡农牧医发〔2022〕34号)要求,结合专项整治行动,每个旗县至少完成2家规模养殖场的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初评工作,推荐申报自治区验收。

  二、关于进一步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的建议。

  盟农牧局印发《2024年全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由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工作。抽样比例按照经营、使用环节对近2年未被抽检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样应不少于40%;重点抽取非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称区内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样应不少于5%;对兽药使用环节跟踪抽样应不少于20%;网络平台电商产品抽样应不少于20%;兽用抗菌药抽样比例不得低于40%;消毒剂兽药产品抽检比例不低于3%,全盟完成140批次的抽检任务。截至目前已完成60批次的抽检任务。除完成自治区抽检任务外,各旗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抽样送检。

  三、关于“提高兽药行业准入门槛”的建议。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GSP认证后的管理,持续实施“检打联动”,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共开”,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