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情况 |
案由: | 关于提高锡盟地区露天矿产生疏干水利用率的建议 | 提案号: | 0020 |
提案人姓名: | 王华 | 提案时间: | 2023-04-01 00:00:00 |
提案内容 | |||
一、基本情况 锡林郭勒盟地处内蒙中部,煤炭储量1053亿吨, 煤炭资源99%以上是中灰、低硫、低磷褐煤,开采条件优越,大部分可实现露天开采,开采成本相对于井工矿来说较低,所以成为当地一种主要的能源开采模式。在露天开采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滑坡、垮塌事故,煤层伴生水就会被预先抽出,抽出的这一部分称为疏干水。锡林浩特市地区煤田可开发疏干水达3650万m3/a,超过城市可供水量。 二、存在问题 锡盟地区属于半干旱地区,属于资源性缺水地区,由于露天采区为一个敞开式漏斗区,周边尤其是采区上游松散岩类孔隙水不断排泄至采掘区,造成周边区域孔隙水含水层被疏干,露天采区煤系上覆形成以矿坑为中心的降落漏斗,影响范围内地下水位降低,水量减小。由此,采掘区周围的地下水位线断裂缺失,地下水的流场被重新整合分布。另外,部分企业存在直接排放、一排了之、将大量的地下水浪费现象,造成草原的污染及生态恶化。 三、有关建议 1. 建立完善的疏干水利用政策。对于部分煤炭开采年数长,且以井工矿为主的地区,其疏干水利用有较为成熟的经验,且由于当地政府的干预,疏干水利用率较高。但锡盟地区属于新兴煤矿地区,对煤矿企业的管理、监管都存在一定的空白区,这需要政府部分在实际掌握了锡盟地区水文资源,结合相关法律,制定适合于本地的疏干水综合利用政策,以便规范企业的行为,节约本地水资源。 2.要求企业承担污染费用。对于企业来说,一天24h抽取疏干水,其中部分水分属于地下水,而非全部为煤层水。企业抽取这部分水分后,若将这部分水分直接喷洒,大部分水就被蒸发浪费。而这部分水分被污染,也是因为露天开采导致的。本着谁污染谁负责的概念,若因此产生的水污染,则必须由企业承担。企业必须承担污染处理的费用,对于周边水质的恶化和水位的降低,企业必须承担恢复的责任。对于产生的水质、土质污染,企业必须设立相关的设备,来制止水质的进一步污染。 3.要求企业按疏干水量缴纳水费。企业抽取的疏干水,属于地下水的一部分,处理后的水作为企业用水,也补充了企业部分生产用水,故企业应当按量承担抽出疏干水的水费,并缴纳相关费用,用于当地生态恢复、水源保护。缴纳的这部分水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当地恢复水生态。绝不能以经济发展为由,牺牲当地生态,居民生产生活中缴纳的水费用用于水处理、水生态恢复,疏干水企业也应当承担这部分费用,作为保护当地水源、恢复生态的资金,将露天煤矿的开采对当地的生态造成的影响最低。 4.加大坑口电厂对疏干水的利用。锡盟地区建设了大量坑口电厂,但电厂用水量较大,锡盟地区属于资源性缺水地区,作为坑口转化,大量的发电、供热用水就需要取用地下水,若能够使用预疏干水进行软化后,作为电厂的二次循环用水,可以起到一定的节水作用。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做到水资源的回用,是较为合理的一种利用方式。 |
提案答复 |
回复时间: | 2023-08-01 00:00:00 | ||
答复内容 | |||
盟能源局 关于对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案 第0020号提案的答复 王华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盟露天煤矿疏干水利用情况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锡盟地区露天矿产生疏干水利用率的建议》收悉,在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组织相关科室就此建议作了认真调查研究,现就涉及我局有关内容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盟共有生产煤矿16处,其中4处井工煤矿、12处露天煤矿,均建有配套的疏干水处理设施,同时各生产煤矿均已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对矿区内疏干水水质进行检测检验,检测达标后的疏干水主要利用方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企业自用 经过处理后的矿井疏干水用于企业厂区内部的绿化灌溉、采空塌陷区的生态修复治理(由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矿井巷道除尘消防等内部使用。其中:锡林浩特市胜利一号露天矿为最大化利用疏干水,减少水资源浪费,在采场建设了疏干水积水仓,在地面建设了疏干水处理厂,通过积水仓收集疏干水,然后送至疏干水处理厂达标处理,处理后用于矿区绿化和洒水降尘,同时为解决冬季疏干水用量少需要存储的问题,在地面工业广场建设了东湖、西湖两座景观湖,实现了疏干水的冬储夏用,最终实现疏干水的全部利用。西乌旗白音华二号露天矿部分疏干水直接用于坑下洒水降尘使用,部分疏干水用于厂区、联络路洒水降尘、厂区绿化用水、南排喷淋等,同时该矿建有中水处理站,主要用于处理工业场地生产和生活污水。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冬储夏用,用于绿化及洒水降尘,最大限度的实现疏干水有效利用。 二、生态流量补充 经环保部门批复及水利部门取水许可允许煤矿企业矿井疏干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河流补水。其中:乌拉盖管理区贺斯格乌拉南露天煤矿在冬季疏干水利用途径较少时,该矿按照已批复的环评保供要求,多余的疏干水会排入霍布仁诺尔湖,作为生态补水;多伦县蒙东畅彤矿业多伦煤矿矿井疏干水在矿区充分自用的前提下,余水通过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合格,经排水管路输送至多伦河,用于生态、农田等用水。 三、为坑口电厂供水 矿井水经企业自身处理达标后,用于配套工业企业进行点对点供水。其中西乌旗白音华四号矿(露天及井工)为合理利用好水资源,将处理后的疏干水作为生产、生活以及消防用水水源,剩余部分输送至白音华金山电厂作为冷却水源。 总的来看,我盟生产煤矿疏干水利用情况总体较好,但部分煤矿仍存利用水平不高、利用率不足等问题。下一步,我局将督促煤矿生产企业完善疏干水利用措施,同时指导企业加大矿坑水、疏干水、大气降水以及中水的利用力度,引导企业增强节水意识,减少地下水位下降,实现科学用水。 盟水利局 关于对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案 第0020号提案的答复 王华委员: 您在盟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关于“提高锡盟地区露天矿产生疏干水利用率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完善的疏干水利用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相关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需申领取水许可证。锡林郭勒盟凡煤矿疏干排水的均编制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发放了取水许可证,安装了符合要求的计量设施,为掌握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矿区疏干水周边安装了地下水水位监测设备,实时监控煤矿开采疏干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按年度下达用水计划,对超许可、超计划用水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取水管理符合国家、自治区对煤矿疏干水监督管理的要求,不存在空白区。关于疏干水综合利用政策事宜,主要依据:前期办理阶段《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取水阶段:《计划用水管理办法》、《那么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等。 二、要求企业按疏干水量缴纳水费。 疏干水是矿山开采过程中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必须抽取的地下水,是政策鼓励使用的非常规水源,为鼓励回用疏干水,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如直接排放疏干水征收水资源税5元/立方米,回收利用的为2元/立方米。水费的定价在价格主管部门。 三、加大坑口电厂对疏干水的利用。 经我局统计,2022年40家矿山企业进行了疏干排水,其中煤矿疏干水19家,40家疏干排水总量为1358.61万立方米,利用量为812.25万立方米,绝大部分矿山企业几乎全部利用,仅有乌拉盖贺斯格乌拉煤矿外排量较大,年疏干排水量为512.05万立方米,其中483.14万立方米未能充分利用,排入天鹅湖(已取得国家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下一步按照盟水利局对乌拉盖江苏能源批复的取水决定书,江苏能源电厂发电后年可利用贺斯格乌拉煤矿疏干水96.7万立方米。 2022年全盟运行的14座电厂中(包括4座背压机组),2座电厂具备利用条件,分别是白音华金山电厂、华润五间房电厂,其余电厂不具备利用条件(一是周边无疏干水可用,二是部分电厂利用再生水和地表水,三是部分电厂采用烟气提水技术,实现生产“零补水”)。为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大对非常规水利用,近年来我局对锡林热电、广厦热电、神华电厂等取用地表水、地下水资源项目开展置换为疏干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节约了常规水源。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五大任务”,强化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四定”原则,按照“充分使用非常规水、合理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指导思想,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大对再生水、疏干水利用力度,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盟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案 第0020号提案的答复 王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锡盟地区露天矿产疏干水利用率的建议》收悉,现针对建议中第2项“要求企业承担污染费用”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其中包含“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工作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也明确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对修复效果的可持续性负责。 二、露天煤矿疏干水污染防治情况 目前我盟已建成投运的18家露天煤矿均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其中贺斯格乌拉南露天矿疏干水按照环评要求经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就近排放至霍布仁诺尔,该矿入河排污口已获得原水利部海河委批复并通过验收;其他露天煤矿疏干水均按照环评要求进行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 日常执法监管中,我局监督相关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厂区周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自行监测制度;同时通过开展污染物在线监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抽测等对企业自测结果进行监督。 二、环境监管情况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稳定。近年来我盟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4个国考断面水质均达到国家控制目标要求;通过认真梳理近三年12345(12369)热线、来信来访投诉以及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信访案件等,无查证属实的疏干水污染环境问题。全盟未发生因煤矿企业外排输干水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经梳理查办的涉及露天煤矿废水问题案件,近年来涉及1起:2022年4月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西乌珠穆沁旗宝日胡硕露天煤矿矿坑积水排放去向与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中的去向要求不符,随即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后经跟踪监督,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三)强化制度机制约束。我局始终高度重视露天煤矿环境管理,通过完善管理机制和开展专项行动不断加强露天煤矿监管,制定出台了《全盟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调度及预警工作办法》,结合煤炭专项整治、胜利西三号露天矿环境问题整治、“五大起底”等专项工作,运用综合监管执法手段,开展露天煤矿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已取得明显成效。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落实盟委、行署工作部署,按照盟政协及各位委员监督意见,紧紧围绕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目标,切实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与执法职责,不断强化露天煤矿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监督相关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