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协商会议锡林郭勒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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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锡林郭勒盟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来源:政协办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15日

(2006年8月2日政协锡盟第十届委员会第25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锡林郭勒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锡盟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锡盟委员会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锡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锡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锡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传达贯彻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盟委和全国政协、自治区政协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三)审议本届政协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四)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要求,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五)对盟委、行署的重要决策,以及事关全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建议或建议案。
   (六)审查以政协锡盟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盟委、行署提出的建议案。
   (七)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决定会议日程,审议提交会议的文件和其它事项。
   (八)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政协锡盟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九)审议政协锡盟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十)审议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二)研究涉及政协全局性的工作,对政协锡盟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旗县市级政协的工作。
   (十三)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四)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它重要日常工作和政协机关重要工作事项。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九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政协锡盟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应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锡盟委员会文件或政协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对不必提交主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某些经常性工作,主席或副主席可视具体情况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作会议记录,视会议内容和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副主席、秘书长按照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并负责向主席会议报告办理情况。主席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办公室要对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政协锡盟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