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情况 |
案由: | 关于加强我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能力建设的提案 | 提案号: | 0118 |
提案人姓名: | 武慧广 | 提案时间: | 2024-04-02 00:00:00 |
提案内容 | |||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于化解特定领域矛盾纠纷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全盟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167个、人民调解员3326人,其中,社会团体和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107个,调解员469人。2023年,全盟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0854件,其中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调解5762件,占调解总数的53%。全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当前我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工作机制不顺畅。为深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政协、法院、司法、公安、信访、卫健、人社、民政、妇联等部门分别按照本部门本领域工作职责,发挥自身优势,联动各方资源,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探索构建“政协+法院”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温馨驿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等工作模式,为平安锡林郭勒建设贡献力量。但各部门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组织名称、工作制度、标识标牌、文书格式等不统一,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有的部门之间共同制定了联动工作方案,但在具体工作中仍存在沟通不畅的问题,整体上尚未形成有效的协调沟通联动机制。 二是队伍建设亟待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对调解人员综合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调解人员既要熟悉本领域专业知识,又要掌握一定的调解技巧;既要了解当事人对案件本身的诉求,又要洞查其心理和情感需求,这样在调解中才能兼顾情、理、法,既解决问题又化解情绪。当前,我盟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组成人员,大都是热心调解事业、有一定专业知识的退休医学专家、政法干警、公职人员、社区干部等,但年龄普遍偏大;一些兼职调解员不能按要求参与调解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孵化专业化社会化调解组织力度不够,专门从事专业性调解工作的力量严重不足,相关行业领域志愿服务队伍建设不足,未能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形成有力支撑。对调解员的培训还不到位,激励机制不完善,难以吸引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加入,调解队伍活力不足、稳定性不强、专业化程度不高问题亟待解决。 三是经费保障不充分。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工作经费、人员经费主要通过政府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给予保障。我盟只有少数地方和部门将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多数地方和部门只能依靠领导重视和工作紧迫程度,每年拨付一定的工作经费,经费缺口较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支持也很有限。无收费职能又无法完全获得经费支持,使得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普遍经费短缺,极大地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二、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机制。由各级党委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情况、分析研判矛盾纠纷形势和特点,解决重难点问题;完善信息反馈、移交委托等制度,健全联动工作机制。清晰定位、科学划分各有关部门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范围,以社会工作理念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专业指导和督导;坚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第三方”独立性地位。依法规范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设立、人员组成、阵地建设、工作流程、考核评价、文书和卷宗制作等。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准入制度,按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性质,明确调解人员学历、经历等具体任职条件。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调解能力;建立调解咨询专家库,选拔优秀专业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入库,组织这些专家为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专业意见或调解建议,对提供专业意见或调解建议的专家给予一定的补贴,保持专家参与、协助调解的积极性与稳定性。全面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同时鼓励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加强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形成专业化队伍培育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完善责任体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促使调解员严格要求自己,防止发生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健全表彰激励机制,大力宣传选树先进典型,着力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效调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促进调解效率不断提髙。 三是强化经费保障。落实《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大力培育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组织,鼓励他们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着力提升人民调解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
提案答复 |
回复时间: | 2024-07-02 00:00:00 | ||
答复内容 | |||
关于对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案 第0118号提案的答复 武慧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能力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近年来,盟司法局加强对全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具体指导,依法规范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设立、人员组成、阵地建设、工作流程、考核评价、文书和卷宗制作等。依据《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的文书和卷宗制作等内容进行规范。2022年印发《关于规范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备案工作的通知》,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设立、人员组成等内容进行规范。2023年与盟妇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等内容进行指导和规范。2024年以来,全盟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矛盾纠纷4675件,其中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调解2269件,占调解总数的48.53%。下一步,盟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机制。一是加强诉调对接,完善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制度,畅通司法确认渠道;二是深化访调对接,加强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调解力度;三是推进警调对接,对适合调解的一般民间纠纷、轻微治安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四是持续推进“援调对接”,加强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衔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整体合力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盟司法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将调解工作例入2024年全盟司法行政“十项重点工作”加以推进落实。一是上半年,盟司法局组成调研督导组,对全盟13个旗县市(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督导。指导旗县市区坚持选聘结合、专兼结合、拓展选聘渠道,用足用好人民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政策,采取政府购买专业调解服务或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和把积极参与调解工作的社区网格员、林(草)场管护员、村警等政府聘用人员选聘为专职人民调解员等措施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占比,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全盟现有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224个,人民调解员4560人,相比2023年增幅分别为4.88%和37.1%,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254名,相比2023年增幅182.2%。二是盟司法局积极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等评定工作,2023年全盟12人民调解员被自治区司法厅评定为首席人民调解员,24名人民调解员分别被自治区司法厅评为“金牌人民调解员”和“银牌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金、银牌人民调解员”在各自行业专业领域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引领和“传、帮、带”作用。 下一步,盟司法局将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准入制度,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调解能力。一是以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重点,配齐配强调解力量,做到依法普遍设立、人员充实、制度健全、工作规范、保障有力。二是持续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和规范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实现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知识产权、金融消费等矛盾易发领域全覆盖。三是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指导各地通过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或者推选等方式,选聘律师、医生、教师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不断发展壮大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三、进一步强化经费保障 2019年4月,盟委政法委员会、司法局、财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锡司发〔2019〕5号)。《意见》中明确要求旗县市(区)人民调解经费按照不少于当地常住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经过各级的共同努力,目前各旗县市(区)人民调解经费均按照不少于当地常住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纳入当地财政预算。2022年盟司法局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和财政厅《关于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制度的通知》,修订本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办法,对盟本级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2023年盟旗两级发放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案件补贴175万元(其中盟司法局发放61万元,旗县市(区)司法局发放114万元),极大调动了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下一步,盟司法局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贴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助经费的投入力度,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积极性,不断提升人民调解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