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情况 |
案由: |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的提案 | 提案号: | 0017 |
提案人姓名: | 裴晓东 | 提案时间: | 2024-02-04 00:00:00 |
提案内容 | |||
新能源汽车具有节约燃油,减少废气排放等环保特点,近几年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正在快速上涨,2022年全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6.67万辆,比上一年翻一番,并呈现了持续快速上涨的趋势,预计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能达到10万辆,锡林郭勒盟新能源汽车也在加速上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 意见》提出,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我盟的充电桩发展存在公共充电设施分布不合理、居民小区建桩难充电难、充电市场运行不规范、设施保护不到位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不少新能源汽车找不到充电的地方,或者充电装置效率不高导致充电时间过长,带来了很多不便。二是小区建设时未将电动车辆的集中充电列入住宅小区的建设规划当中,特别是一些老旧社区,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缺乏为用户安装充电桩的积极性。三是建设充电桩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投资回报周期较长,对经营企业来说存在一定压力。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快完善规划布局。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优化规划布局,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与城市居住区配电设施规划以及老旧小区改造的衔接,提高利用效率。 二是对于规划中没有固定车位的小区,由所属街道负责统一规划设置共享共用充电桩。构建利益共享机制,解决小区物业公司对充电桩安装不积极的问题,需要物业公司配合管理充电桩的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达成合作,分享收益。 三是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公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以市场为主体,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行投资运维。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简化审批手续、电价优惠、用地等支持政策。对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给予建设及运营补助,鼓励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四是强化部门间统筹协调,建立住建、规划、供电及消防等部门的联席制度,统筹协调充电桩建设中遇到的困难,为申请充电桩设施报装增容等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进一步简化申请办理程序,鼓励个人安装充电桩。 五是在流量密集的公共区域建立公共快充充电桩,解决附近新能源车用户充电难问题。推广智能有序充电新模式,提升新建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基础设施范围,提升城市形象。 六是加强宣传教育和安全监管,严格电动车充电停放管理。加强对电动车主的安全规范意识宣传教育。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对电动车充电停放管理的具体职责,强化管理人员安全业务培训,定期对存量充电桩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提案答复 |
回复时间: | 2024-07-01 00:00:00 | ||
答复内容 | |||
关于对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案 第0017号提案的答复 裴晓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的提案(流水号2018并入)》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经行署同意,盟住建局印发《锡林郭勒盟城镇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23—2025年)》,督促各地结合不同区域人口分布和交通出行特征等因素,确定城镇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优化锡林郭勒盟主城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截至目前,我盟已建成城镇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344个。 二是盟住建局联合盟自然资源局、能源局印发《锡林郭勒盟关于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新建居民小区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 三是督促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通过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方式多渠道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公共设施的作用,加强政企合作,创新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服务模式。 恳请您多提宝贵意见,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关于对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案 第0017号提案的答复 一是我市住建部门已聘请相关设计单位正在编制《锡林浩特市中心城区“充电桩”专项规划》《锡林浩特市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我市计划在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及周边、机关办公单位、公路沿线、农村牧区、旅游景区、专用领域等七大场景布局充电桩,目前已完成对七大场景的充电设施近期建设初步选址工作,到2026年市区公共充电设施将满足核心区服务半径1公里、一般区服务半径2公里的配置要求。 二是积极推动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我市住建部门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引进第三方公司对小区进行实地查看、场地选址,同时积极协调建设、设计、电力、安全和第三方公司之间的相关事项,并要求只要具备建设充电桩条件的小区,物业企业全力配合,提供相应场地、电源等,冲破阻力,尽快开展相关工作。 三是自2023年6月起,为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要求,我市自然资源部门自2022年6月起,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予以执行;将配套充电基础设施与每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建、同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