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情况 |
案由: | 关于调整农村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的提案 | 提案号: | 0153 |
提案人姓名: | 张景阳 | 提案时间: | 2022-03-01 00:00:00 |
提案内容 | |||
农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作于作物种植或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目前多伦县农村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现状面临的主要问题: 1、多伦县是我盟农牧业交错带典型的农牧结合区,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多伦县广大农民对农村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由于多伦县在2015年基本草原划定过程中,为了加大草原保护力度,把绝大部分村组95%以上的草原都划为基本草原,包括大部分村组周边也都划定为基本草原,导致农牧业基础设施(人畜分离养殖场)、乡村道路、文化活动广场、农村宅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严重短缺。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自治区实行严格的基本草原保护制度,除国务院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3、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多伦县大部分村组都需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为进一步保护绿水青山,巩固多年生态建设成果,2021年多伦县实施“三全”(全年、全境、全畜种)禁牧政策后,全县17.6万头牛全部进行舍饲圈养,亟需加强棚圈、青贮窖、晾圈、储草棚等设施农业建设,但占用基本草原需到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批,且审批程序繁杂,时间较长,严重影响了农民生产生活,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为此提出加快调整基本草原划定的几点建议: 多伦县被自治区划定为农区,农民生产生活方式与牧民生产生活方式略有不同,用地需求有别。 1、建议在基本草原调整时可结合县域实际情况,对国土三调范围内基本草原面积予以适当核减,预留一部分非基本草原用于设施农业发展及乡村振兴项目建设。 2、建议盟委、行署能尽快向自治区反映我县存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基本草原划定的相关政策,对原划定不合理的基本草原予以优化调整。 |
提案答复 |
回复时间: | 2022-07-01 00:00:00 | ||
答复内容 | |||
盟自然资源局 关于对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 第0153号提案的答复 张景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农村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盟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经国家确认和自治区审核,已经于2021年12月22日向全社会公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和调整技术指南》中明确“基本草原划定和调整主要以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的草地面积为底数,充分利用已有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结合当前草原资源利用实际,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草原自然公园、征占用草原等其他成果,利用遥感技术和地面核查技术,获取基本草原详细数据信息,确定基本草原范围,形成全区基本草原数据库。” 目前,各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已经按照保密规定将2020年度变更调查矢量数据提供给了各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部门。 盟林草局 关于对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 第0153号提案的答复 张景阳委员: 现结合我局职能对您提出的盟政协第0153号提案《关于调整农村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提案中“建议在基本草原调整时可结合县域实际情况,对国土三调范围内基本草原面积予以适当核减,预留一部分非基本草原用于设施农业发展及乡村振兴项目建设”。 答复意见:根据2022年4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和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39号)文件要求,结合全盟实际,5月26日盟行署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成立锡林郭勒盟基本草原划定和调整工作专班的通知》《锡林郭勒盟基本草原划定和调整工作计划》,并要求各旗县市(区)相应组建工作专班,全力推进。全盟5月份全面启动此项工作,目前,各旗县市(区)基础工作已基本完成。本次基本草原划定调整工作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加强基本草原保护力度,科学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同时,解决原基本草原划定时,部门数据不统一、划定范围不合理、实际情况考虑不周等遗留问题。是现阶段全盟重点工作,盟委、行署高度重视,多次调度,并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划定基本草原,既要保证草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也要充分考虑各类规划和储备用地。因此,依据自治区、盟级现行要求,基本草原划定调整工作后,会保留一定比例非基本草原。 针对提提案中设施农用地问题,依据现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不受基本草原约束,可以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二、提案中“建议盟委、行署能尽快向自治区反馈我县存在的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出台基本草原划定的相关政策,对原划定不合理的基本草原予以优化调整”。 答复意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划定和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39号)文件要求,盟行署已结合全盟实际,于5月26日盟行署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成立锡林郭勒盟基本草原划定和调整工作专班的通知》《锡林郭勒盟基本草原划定和调整工作计划》,并全盟基本草原划定调整中存在问题与自治区林草局相关专家、领导多次对接,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