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情况 |
案由: | 关于补齐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短板的建议 | 提案号: | 0062 |
提案人姓名: | 郭辰丽 | 提案时间: | 2022-03-01 00:00:00 |
提案内容 | |||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养老是每个人每个家庭都避不开的话题。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盟委行署围绕改善民生和推进“一老一小”民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兜底作用,不断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推动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使我盟养老服务健康快速发展。第七次人口普查显示,全盟总人口为110.7万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19.78万人,占总人口的17.87%,比第六次人口普查分别增长了7.69%和7.47%,人口老龄化日益明显,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35号)、《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锡署发[2014]133号)就加快社区养老服务服务设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目前新建城区和新建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还存在短板,需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相关设施。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落实政策不到位。全盟在落实国家、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出台的养老政策中存在不到位现象。国家、自治区和我盟出台的加快养老服务业意见均明确“各地在制定城市建设和改造整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类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2021年自治区新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中明确“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目前,全盟各地均存在未按政策要求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改造规划问题。 二是建设投入不足。养老政策中明确“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十三五”时期,全盟已建成居住(小)区417个,其中达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已建成居住(小)区168个,占比仅为40%,存在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足,未达到要求标准的问题。 二、几点建议 一是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各旗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的养老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分析研究养老服务业存在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盟委、行署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切实把养老服务作为提升公共服务重点内容,把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是加强部门协调。建议各旗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养老政策,结合实际将各项政策细化落地,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提高政策的衔接性、协同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加快补齐短板。建议各旗县市(区)认真梳理当地在城区、居住小区建设中达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加快补齐短板和不足,切实做到“四同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设达标率,提高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
提案答复 |
回复时间: | 2022-07-01 00:00:00 | ||
答复内容 | |||
盟民政局 关于对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 第0062号提案的答复 郭辰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补齐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短板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各级纳入议事日程。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不足是我盟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短板,也是全区、全国都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个人口老龄化方面的共性问题。今年6月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44号),对2022年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明确了工作目标并提出了具体要求。盟行署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当前城镇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向各地印发锡林郭勒盟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锡署办发〔2022〕98号),要求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推动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第一主体责任,由盟住建部门牵头,整合涉及居住区建设的各类资源、资金和力量,加快推进城镇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 二是民政部门推动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补齐我盟补齐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15分钟养老服务圈”,我盟从2021年开始启动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021年全盟投资2420万元,新建、改扩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8处(中心8处、站点20处),覆盖77个城镇社区、4万多名城镇老年人,开展“托老照护”和助餐、助医、助洁等“6+N”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年内,争取自治区项目资金 643万元,盟级下达资金959万元,旗县市(区)投入898万元。 2022年,结合全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不足的现状,我盟投资1430万元,新建、改扩建14处设施(中心4处、站10处),拟于7月底前完成年度建设任务,10月底前全部投入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要求。今年6月份,为推动项目建设下达盟本级公益金资金330万元。 三是今后居住区养老服务配套建设推动计划。今年3月份,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积极协调住建部门初步统计了近三年(2019年-2021年)我盟城镇居住区养老服务配套建设情况,全盟新建居住区77处,其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7处,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9.1%。下一步,按照锡林郭勒盟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锡署办发〔2022〕98号)要求,民政部门将联合自然资源、住建部门严格核查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审查;协调联合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全盟各地调度2019-2022年期间已竣工备案和在建工程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统计工作,梳理可以通过补建、购置、置换、腾退、租赁、改造等方式进行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的小区,为各地人民政府提供数据支持。
盟住建局 关于对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 第0062号提案的答复 郭辰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补齐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短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成为一个每家每户都需要面临且不得不解决的尖锐问题。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高度重视,抢抓政策机遇,加强安排部署,全力推进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作。 一、基本情况 按照自治区、盟行署关于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作有关要求及安排部署,盟住建局充分发挥部门职能,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先后同盟民政、发改委、自然资源等多部门联合转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度推进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的通知》,我局自4月起,开展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调度工作,按照数据口径统一、报送规范、保证质量的要求统计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截至目前,2022年全盟已竣工验收备案居住区建设项目21个,均未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5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后,我局于5月23日组织召开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第一次联席会,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和部门工作职责,研究制定了下一步工作计划。同时,建立了盟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和民政局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局积极调度21个居住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拿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务必于今年年底前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我局作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主要责任单位,将继续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结合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压实旗县市(区)第一责任主体责任。盟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定期通报、工作例会、监督考核、培训教育、实地督导等相关工作机制,形成多种工作合力将“压力”传导至各个旗县市(区),督促各地不折不扣的落实国家、自治区、盟委行署的决策部署。 二是加强部门协同协作做到“四同步”。我局作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牵头单位,统筹做好各部门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要求严格落实“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实现新建居住区100%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工作目标。 三是做好基础数据统计工作。按照自治区住建厅调度要求,做好新建局住区项目的统计工作,同时逐步开展对已竣工备案和在建工程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统计工作,结合民政部门专项规划,同自然资源、发改等部门科学谋划,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设施的配置。 最后,感谢您对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