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情况 |
案由: | 关于要求供热企业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供热管网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的提案 | 提案号: | 0061 |
提案人姓名: | 金勇 | 提案时间: | |
提案内容 | |||
供热设施在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城市建设设施,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极其重要生活因素。供热管网和相关设施设备完整及安全完好的运行是保障供热的重中之重,只有供热管网和相关设施完好或者说在出现问题后及时能够得到维修才是能够保证冬季正常供热,保障城市生产生活至关重要的环节。因而只有供热管网和相关设施的管理及维修主体及责任的确定,才能够确保冬季供热正常,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的正常和生活祥和。 从我盟开始集中供热以来,供热管网和相关设施的归属和管理有两种内容,一部分是归供热企业所有并且管理维护的在居民小区分热站以前管网和相关设施,该部分在行业管理上统称为一次管网;另一部分是分热站至居民住宅入户前端的管网,在行业管理上通称为二次管网。一次管网的管理和维护是因设施所有权属供热企业,所以供热管网和相关设施维修、养护、更新,相关费用的承担是由企业承担负责;而所谓的二次该管网,因供热企业认为不属于其所有,所以对供热管网和相关设施不予管理,更谈不上维修、养护、更新和承担相关费。在以往的情况看,二次管网和相关设施维修、养护、更新分不同的情况,居民居住集中且小区完整的,基本是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承担了二次管网和相关设施维修、养护、更新责任义务;居民住宅楼无法形成小区且又无物业管理的,一般由社区与居民共同联系水暖维修人员进行二次管网和相关设施维修、养护、更新。而二次管网和相关设施维修、养护、更新产生的费用则是由居民共同分担。 供热企业以其行业习惯,对所为的二次管网是和相关设施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供热企业的做法是与先行的行政管理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是相悖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四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热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所谓的“二次管网”及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承担相关费是应当由供热企业承担的,但现在我们的供热企业确是以结合行业习惯为理由,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2021)内25民初1671号民事案件对锡林浩特市盛世豪庭业委会诉锡林郭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的处理结果,从私发视频的角度确认了所谓的“二次管网”及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承担相关费是应当由供热企业承担。所以,这些企业的行为不仅是不承担社会责任,而且行为严重违法。所以基于现行法律的规定,我们提出要求供热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管理所谓“二次管网”和相关设施,承担 所谓“二次管网”及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并承担承担相关费的提案,希望能切实督促供热企业依法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 |
提案答复 |
回复时间: | 2022-07-01 00:00:00 | ||
答复内容 | |||
盟住建局 关于对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 第0061号提案的答复 金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供热企业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供热管网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统筹推进城镇供热工作 盟住建局提请行署印发了《锡林郭勒盟“十四五”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完成了《锡林郭勒盟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推进构建清洁供暖格局。行署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在相关会议和工作安排上对供热运行保障工作进行专题部署、专项督办,督促各地把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冬季供热设施平稳运行。盟住建局通过召开推进会议、视频调度会议、实地调研等方式,督促各地加强供热企业监督检查,全力推进设立应急保障金、热源管网规划、燃煤储备、淘汰燃煤小锅炉以及供热管网设施巡检维护、供热工程新建改造等工作。二连市、太旗、东乌旗、乌拉盖等地区淘汰了10蒸吨以下燃煤供热锅炉37台。各地坚持“冬病夏治”,针对供热企业管网设施存在的短板弱项,制定了40项供热管网设施工程建设计划,目前,已开工35项,完成换热站改造16座、管网建设改造10.5公里。 二、切实提高供热服务水平 各地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持续开展“访民问暖”活动,供热企业制定完善了供热应急预案,建立专业抢修服务队伍和24小时抢修服务制度,加强管网设施巡检维护,开通了网上缴费、查询等服务,提高办事服务效率。各地供热企业加大投入,建成了436个无人值守换热站,通过远程调控数据、实时监测来保障居民供暖效果。2021-2022年供暖期,锡市、西乌旗、蓝旗、多伦县、东苏旗、乌拉盖等地区供热企业,采取了免费提前3天和延迟3天的供暖方式,强化供暖服务保障。 三、贯彻落实《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目前,自治区正在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进入征求意见阶段,预计9月底以前出台,该条例将明确城镇供热各方主体应承担的维修、养护、更新相关责任和义务。待《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盟住建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条例宣传,推进贯彻落实。 感谢您对城镇供热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