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锡盟委组织部、锡林郭勒盟人事局锡人发(2007)57号《关于印发〈盟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对盟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行聘任管理的范围、条件、资格、形式、程序、考核等各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暂行办法》的出台对推进盟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形成一套有利于人才成长、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的发展活力,为干事业、能干事业创造条件,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暂行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的规定欠妥,主要原因是:
1、事业单位业务工作内容比较繁杂,需要一定的熟悉阶段。作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全面熟悉和掌握单位的性质、职能、特点,同时必须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人事、财务等各项制度,需要一定的过程,特别是目前单一型人才多,复合型人才较少的情况下,这一过程所需时间更长一些。
2、不利于事业单位自身发展和增强活力。由于目前事业单位用到事业发展的资金较少,要想加强事业单位自身建设和拓宽事业单位自身的服务功能,增强事业单位服务社会、适应市场和干事创业的能力,除了应做好自身趁的本质工作以外,需要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增加跑项目的力度,通过引进、实施项目实现上述目标。而作为项目的主要谋划者、主跑者和实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期太短,必将挫伤跑项目得积极性,从而影响事业单位的自身发展和增强活力。
3、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目前,所有实施的项目都实行项目“法人制”,而且明确规定项目实施期间不允许更换法人。而作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项目实施期间基本上都是项目法人,如果经常更换项目法人,必将影响后续项目的争取和实施。
综合以上所述,建议盟委、行署有关部门对《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进行重新修定,适度延长盟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期,延长到4--5年为宜。